沥海镇政府、各局(办):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滨海新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滨海新城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新城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分工协作、共同参与,落实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成立第二次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并会同经发局、统计分局、农办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工作。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明确新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第二次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四、经费和人员保障
按照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及参照其他区、县(市)、开发区做法,滨海新城委托第三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普查经费由滨海新城财政予以保障。根据普查工作进展需要,适时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集中办公,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含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第二次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365娱乐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第二次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办公室:会同环保分局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数据结果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发局:负责提供新城成品油消耗等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分局:负责提供滨海新城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建委办: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建交局: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规划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办: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定点屠宰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污染核算相关数据。
交警大队: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国土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分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卫生监督分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第二次滨海新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